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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屬礦山開采企業(yè),將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其中露天礦山每噸3元,地下礦山每噸8元。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生產規(guī)模不超過50萬噸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2元。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近日,財政部會同應急部對《企業(y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研究起草了《企業(y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并于7月13日前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根據意見稿,包括砂石礦山企業(yè)在內的非煤礦山開采企業(yè),將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安全生產費。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5元;
(二)核工業(yè)礦山,每噸25元;
(三)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3元,地下礦山每噸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生產規(guī)模不超過50萬噸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2元。
(五)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4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5元。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實施閉庫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庫容大小提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10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10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于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六)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
包含礦山工程承建在內的建設工程施工企業(yè)提取標準,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礦山工程為3.5%;
(二)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3%;
(三)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為2.5%;
(四)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通信工程為2%。
(五)公路工程為1.5%。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yè)應當在編制工程造價時包含并單列安全費用,列入標外管理,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結合工程造價時計取的安全費用,根據實際工程建設前期所需、完工程度進行提取。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建設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單獨約定并及時向總包單位支付安全費用。
總包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單獨約定并及時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jiān)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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